票据的有效行使离不开票据法的规范,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调整票据上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上的法律关系不仅包括票据关系,还包括与票据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如出票行为所产生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对票据背书而产生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前手与后手的关系等;与票据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规定的、与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但非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正当权利人向持票人请求返还票据的关系,正当持票人与出票人或承兑人之间返还利益的关系等。
票据的有效行使离不开票据法的规范,而票据法的宗旨就是充分发挥票据的各项功能,具体包括两点: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保障票据上的权利,有学者将此称为“既灵活又安全”。
保障票据上的权利是票据在市场上流通并发挥作用的前提,票据法应当确认任何形式合法的票据具有确定和确实的效力。如果背离了这一基本宗旨,票据的有效性将变得不确定,票据在市场上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也将大受影响,造成票据活动的混乱。票据法的这一宗旨首先体现在将票据规定为文义证券,这使得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和有效性仅依照票据的形式或外观来识别判断,而不受票据行为或当事人其他意思表示的影响。又如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可以使形式合法票据上的各个行为效力相互独立,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票据功能的实现还有赖于票据在市场上的流通,只有当人们愿意接受票据、使用票据,票据的功能才能充分的发挥,所以票据法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促进票据的流转。如票据法规范了票据的种类和内容,使得票据权利义务清晰明了,便于人们识别使用;背书转让制度或交付转让的规则,可以便捷票据在不同人之间转让;对票据受让人采取善意保护制度,可以维护票据交易安全,从而使人们更愿意接受、流通票据;创制贴现规则以促进票据交易等。
票据法的这两大宗旨是相辅相成的,“票据的流转本质上是票据权利的流转”:一方面,票据的流转能促进票据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票据的权利的确定保障了票据的有效性,能够促进票据的流通,使票据在不同人之间的流转得到保障。因此,票据法上的很多规定也可以同时体现这两者性质,如严格的要式行为规则使票据按票面记载来确定权利义务内容,增强了票据权利的确定性,也有利于票据安全迅速地转让;票据无因性的规定,使票据上的权利免受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便于票据的继续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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