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有效行使离不开票据法的规范,而票据法的宗旨就是充分发挥票据的各项功能,具体包括两点: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保障票据上的权利,有学者将此称为“既灵活又安全”。
保障票据上的权利是票据在市场上流通并发挥作用的前提,票据法应当确认任何形式合法的票据具有确定和确实的效力。如果背离了这一基本宗旨,票据的有效性将变得不确定,票据在市场上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也将大受影响,造成票据活动的混乱。票据法的这一宗旨首先体现在将票据规定为文义证券,这使得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和有效性仅依照票据的形式或外观来识别判断,而不受票据行为或当事人其他意思表示的影响。又如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可以使形式合法票据上的各个行为效力相互独立,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票据功能的实现还有赖于票据在市场上的流通,只有当人们愿意接受票据、使用票据,票据的功能才能充分的发挥,所以票据法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促进票据的流转。如票据法规范了票据的种类和内容,使得票据权利义务清晰明了,便于人们识别使用;背书转让制度或交付转让的规则,可以便捷票据在不同人之间转让;对票据受让人采取善意保护制度,可以维护票据交易安全,从而使人们更愿意接受、流通票据;创制贴现规则以促进票据交易等。
票据法的这两大宗旨是相辅相成的,“票据的流转本质上是票据权利的流转”:一方面,票据的流转能促进票据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票据的权利的确定保障了票据的有效性,能够促进票据的流通,使票据在不同人之间的流转得到保障。因此,票据法上的很多规定也可以同时体现这两者性质,如严格的要式行为规则使票据按票面记载来确定权利义务内容,增强了票据权利的确定性,也有利于票据安全迅速地转让;票据无因性的规定,使票据上的权利免受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便于票据的继续流转。
以上内容来源于:融资线